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决定对“宋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资金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3月1日宋某某报警称:当日接到陌生电话自称是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其解除某网购产品所绑定的收费项目,以验资为由实施诈骗,诱导其向指定账户转账12笔,导致受害人被诈骗¥3070000元。
涉案账户6217921457533522(户名:赵*,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建西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伍拾肆万零柒佰玖拾陆元壹角陆分(¥540796.16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赵*账号6217921457533522内冻结资金中含有宋某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贰佰柒拾肆元(¥448274元);
涉案账户6217907000027949591(户名:谢*昌,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门开平赤坎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肆佰伍拾玖元捌角玖分(¥177459.89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谢*昌账号6217907000027949591内冻结资金中含有宋某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零伍元(¥14805元);
涉案账户62285621025434993(户名:梁*昌,开户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光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肆拾捌万捌仟贰佰陆拾壹元柒角玖分(¥488261.79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梁*昌账号62285621025434993内冻结资金中含有宋某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肆拾捌万捌仟壹佰零贰元(¥4881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上述涉案账户中的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2024年7月30日),公告期间内与银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警官,田警官
联系电话:0532-55580858:17667588627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