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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关于《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告
进行中
起始时间:2024-07-10 截止时间:2024-08-10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牵头拟订了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使通告更加科学、合理,提高公众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参与度,现将通告内容全文公布在即墨区政务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挂网之日起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宝贵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6658319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互联网电子邮箱:jmgazadd@163.com

联系人:范显峰,联系电话:66583211; 

附件: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

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通济街道办事处(包括通济经济新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环秀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鳌山卫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龙泉街道办事处、北安街道办事处全部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 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四、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 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 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 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即政发〔2020〕12号)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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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6658319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互联网电子邮箱:jmgazadd@163.com

联系人:范显峰,联系电话:66583211; 

附件: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

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通济街道办事处(包括通济经济新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环秀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鳌山卫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龙泉街道办事处、北安街道办事处全部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 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四、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 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 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 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即政发〔2020〕12号)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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